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0-10-13 15:10:29
責任編輯:羅端
眉山網訊(記者 黃海波)10月13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為加強對全市城鎮(zhèn)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監(jiān)督管理,日前,眉山市出臺《眉山市城鎮(zhèn)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范全市城鎮(zhèn)生活污泥的處理方式和處置行為,預防和減少污泥對環(huán)境的二次污染,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
《辦法》指出,城鎮(zhèn)生活污泥處置應遵循“減量化、穩(wěn)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生活污泥需采用干化焚燒等無害化處理方式進行處置,不得采用養(yǎng)殖蚯蚓等伴生二次污染的方式處置。全市生活污泥產生單位未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一體化設施,且無法實現(xiàn)污泥無害化處置的,應運送至污泥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辦法》提出,污泥轉移、處理處置過程實行聯(lián)單管理。生活污泥產生單位轉出污泥應當填寫污泥轉移聯(lián)單;生活污泥產生、運輸和處理處置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污泥轉運聯(lián)單制度,污泥轉移聯(lián)單應當由污泥產生、運輸和處理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如實填寫并簽字確認,留檔備查;無轉移聯(lián)單的,污泥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不得接收。
《辦法》強調,生活污泥產生單位是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污泥產生、貯存、轉運跟蹤管理;應當對產生的污泥泥質定期檢測,確保外送處理處置的污泥含水率在80%以下,雜質含量符合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基本要求,并做好定期檢測結果資料保存工作;應當及時將產生的污泥運輸處理處置;應當規(guī)范收集、貯存需外運處理處置污泥,并對污泥重量、運輸方式、交接時間、交接人員、處理處置方法、處置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污泥登記資料按月、季、年報送,登記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應當對產生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定期回訪、跟蹤,并做好回訪記錄,回訪次數(shù)每月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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