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沈陽新聞頻道
更新時間:2020-02-08 17:27:39
責任編輯:毛馨怡
濰坊一患者刻意隱瞞 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
2020年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 有關部門對117名人員實行隔離觀察,其中還有68名醫務工作者。張某芳被采取相關措施,并隔離收治。
疫情之下,類似案情屢見不鮮。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幾日內,在廣西、青海、江蘇、云南、安徽、四川、浙江、吉林等11個省份均有通報相關案情,共有12位確診患者被立案偵查。其中11例案由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僅1例案由為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
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曾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意味著,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可判死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