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1-10-14 10:02:52
責任編輯:衛琳霞
近期,我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查處一起某化學有限公司外排廢水重金屬超標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全省第一起行刑銜接案件。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眉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東坡生態環境局對某化學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沉淀收集池設有溢流口,生產廢水經溢流口外排至雨水溝,最終流入思蒙河支渠。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現場采樣并移交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同時要求企業立即對溢流口進行封堵,避免廢水繼續外排。檢測結果顯示,溢流口外排廢水總鎳、總砷、總鉻濃度均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其中總鎳超標27.6倍。
6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廢水仍從沉淀收集池溢流口外排。執法人員分別在該公司沉淀收集池溢流口、該公司外排水下游約10米水溝、該公司外排水下游約150米處的下水溝等三處的外排廢水再次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三處采樣點的總鎳濃度均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其中兩處總鎳濃度均超標10倍以上。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該案中總鎳超標10倍以上的違法行為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版)第二十七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眉山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近年來,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和眉山市公安局密切協作,聯合開展60余次執法行動,查處4起環境犯罪案件,其中“四川省眉山市某卷簾門配件廠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作為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被生態環境部表揚,并正面報道。
眉山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詩雨
信息產業部網站備案:蜀ICP備09029749號-1 眉公網備:51140002000014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號:(川)字第115號
免責聲明:本站部分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如有侵權敬請告知!網友在本站發布的信息與本站無關或者不代表本站觀點。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51120180003 聯系電話:38166855 郵箱:msxwwb@163.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