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0-04-27 15:20:46
責任編輯:毛馨怡
眉山網訊(記者 黃海波)為推進“質量強市”戰略,近日,眉山市出臺《眉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眉山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分為市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每次評選表彰不超過5個(含個人1名)。
市政府質量獎是眉山市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是全市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和個人。《辦法》提出,對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獲獎組織、個人30萬元、5萬元獎金。
其中,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在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并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發生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無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
《辦法》明確,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各級各部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批準后,將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榮譽證書、獎牌及獎金,并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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