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近年來,國家和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不斷完善,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發放就業補助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發給經濟補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號)規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現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在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計算,退役義務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財力狀況,可在全省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
(二)符合條件的可安排工作。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②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③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投保年限,并在工資、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待遇。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省委、省政府、省軍區《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8號)規定: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通過優先利用機關工勤空編或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空缺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陽光安置”制度,進一步加強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剛性和執行力度,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總數的80%;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招錄職工時,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計劃,由所屬企業或單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中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三)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兵役法》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國發〔2010〕42號和川府發〔2011〕46號文件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均可自愿參加一次各級政府組織的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培訓期間生活補助費按不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各地選擇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訓機構,對退役士兵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幫助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并為他們提供就業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就業。
(四)享有自主就業優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3〕10號)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辦微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